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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最新版本是2014版,其实施日期是2015年5月1日,然而,在审核实践中,我们认为,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建成的建筑,该规范以前的版本仍然适用,并且应该根据具体的完成时间来参考不同版本的规范,例如2006版,甚至更早的版本。其原因如下:
1. 在每一个版本规范的总则中,都开宗明义地说明了规范与适用建筑之前的联系,例如2014版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也就是说,如果在审核中碰到的某座建筑已经于2014版生效前已经建成,既不是新建,又不存在扩建或改建的情况下,2014版的要求是不适用于该建筑的。
2. 在2006年版规范生效后,在公安部内部2007年第68号通知中,明文规定“在新规范实施前,按照2001年版规范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2001年版的要求进行监督”。同样, 2014年版生效后,在公安部内部的2015年第98号通知中,明确规定“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旧版的规范已经失效,在对旧建筑进行监督检查时,消防部门仍然将旧版本作为参考依据,而不是新版本。
3. 在审核实践中,如果机械地将现行规范应用于所有建筑,将会导致很多现存的建筑不符合现行某些条款,而当初设计时却又是符合旧版规范的矛盾。事实上在公安部内部的通知中,也只是建议工厂采取新措施以符合新规范的要求,并未强制要求整改。
总之,在社会责任审核过程中,根据建筑设计的年份来参考不同版本的防火规范,来判断建筑消防是否满足要求,是比较合理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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