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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清单制定的主要依据。
在严格遵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我委出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9〕75号)中相关规定内容为主线,涵盖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76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园发〔2019〕77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园发〔2019〕78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园发〔2019〕74号)等其他相关办法,梳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主要事项,编制权责清单。
二、权责清单的主要内容。
在参照市国资委权责清单结构分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委国资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了监管事项类别、权责事项、履职方式、履职依据四项内容。
监管事项类别共九类。九大“类别”下分为55个“权责事项”,对于具体监管事项予以明确。55个“权责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国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设置,基本上涵盖了我委对中发展集团国资监管的主要事项,不仅包含了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决定、审批、核准、审核、监督等职责,而且包含了指导、协调、备案、统计、监测、后评价等职责中的主要事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仍将根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
权责清单中的“履职方式”和“履职依据”。“履职方式”是对我委关于各权责事项应通过何种方式履行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职责,以及履行该项权责事项需把握的法定要求与程序所进行的说明。“履职依据”主要针对权责事项的产生来源进行说明,主要指国家、北京市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我委施行的各类国资监管办法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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